计量合格确认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计量合格确认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江苏省企业计量合格确认规范》;
3、《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规模较小的生产、商贸、服务企业。
四、需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
1、《江苏省企业计量合格确认申请书》二份;
2、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计量管理文件(计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等);
4、2名以上内审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2名以上《计量检定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6、计量器具台帐;
7、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证书复印件;
8、已取得的《计量合格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查时提供)
五、受理单位(部门)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受理市属以上单位;
2、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在本县的县属单位。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报送第四条所列材料。
(二)受理
受理单位(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书面签收凭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核查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要求,预期不告知的视作同意受理。对可以当场审核的,当场审核;可以当场更正的内容,允许当场更正。
(三)评审
1、受理(单位)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2、受委托机构应在自受委托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评审,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果为通过、不通过的,《评审报告》报送受理单位(部门);评审结果为整改通过的,整改结束后将《评审报告》、确认过的受审单位提交的整改意见书报送受理单位(部门)。整改时间为3个月,受审单位逾期未提交整改报告的视为评审不通过。
(四)、审核、发证
1、受理单位(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核准、发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核发《计量合格确认证书》;未核准的,发出《不予发证说明》。核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颁发证书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五)复查换证
1、《计量合格确认证书》有效期5年。
2、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提交书面复查申请。
3、复查换证申请单位报送第四条项所列材料和原颁发的证书。
4、复查合格的核发新证,复审不合格的,允许3个月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新证。
5、凡有效期满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其证书自行作废。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
八、申办流程
见附件。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1.江苏省企业计量合格确认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2.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确认申请表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