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受理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电话:83630637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条件
申请人须是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产品按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二)材料目录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2、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工作程序
材料受理 材料上报
2、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
七、行政事项的审查
程序审查
八、行政事项的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九、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投诉受理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12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