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乳制品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总局79号令)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7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范围
生产加工灭菌奶、酸牛乳过程中使用乳粉或者复原乳的生产企业。
(二)办理条件
企业申请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时,应提交《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表》一式两份(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见附件1);备案后的产品标签式样。
五、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企业在正式投产前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备案申请;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
3、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于15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12365、8363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七、受理部门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025-83630778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登记表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