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机电类)
办事指南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
特种设备(机电类)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电话:025- 84650860
四、办理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1、监督检验
(1)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资质和授权技术机构所做的型式试验报告;
(2)提供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登记表》;
(3)提供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的监督检验申请表。
2、定期检验
(1)提供使用单位填写的定期检验申请表;
(2)提供维修保养单位自检合格报告;
(3)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
五、行政许可的受理方式及承办机构
1、受理方式:窗口、网站
2、承办机构:办公室、电梯检验室、起重机械检验室、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室
六、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1、报检大厅业务管理文员接到申请后,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确定检验日期(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提出整改意见;
2、检验工作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出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七、对依法需要听证事项的告知
1、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八、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书面决定。
九、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
申请人在报检大厅领取检验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必要时可直接送达。
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
书面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收费标准
(1)《关于调整江苏省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1997]37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1997]4号)、江苏省劳动厅(苏劳护[1996]64号));
(2)《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性收费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0]43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0]78号));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4]227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4]168号)。
十二、行政许可的监督
1、投诉受理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025-83630678
3、行政效能投诉信箱:www.njzj.gov.cn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机电类)检验申请单.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