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承压类)
办事指南
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特种设备(承压类)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二、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实施行政许可主体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电话:025-84545007,84547974
四、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申请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提交注册登记证和图纸及上次检验报告。
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申请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持有制造许可证(含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试制)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并提供图纸、制造工艺文件,签订监督检验合同。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申请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1)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资格;
(2)施工项目已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处办理告知手续;
(3)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处确认的告知书、施工方案、资质证复印件。
五、行政许可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六、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一)申请
由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填写检验申请单。
(二)受理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协商确定检验日期,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实施检验
检验人员在确认使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后,对被检设备实施检验。
(四)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束后,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五)问题整改
使用单位根据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且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必要时,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六)申诉
使用单位对检验工作如有意见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或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处反映。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
(一)申请
由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向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书面提出申请。
(二)受理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接到书面申请后,与申请单位签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检协议。
(三)实施监检
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监检协议,由监检人员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逐台监检。
(四)出具监检证书
锅炉压力容器监检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按台出具《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五)申诉
使用单位对检验工作如有意见,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或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处反映。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一)申请
施工前,施工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向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提出申请。
(二)受理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与申请单位签订监检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实施监检
按有关法规、规范及监检协议,由监检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验。
(四)出具监检证书(报告)
监检结束后,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检证书(报告)。
(五)申诉
使用单位对检验工作如有意见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或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处反映。
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
用户直接到业务接待大厅领取检验报告
八、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收费标准
(1)《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苏劳锅[1996]10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4]159号、苏财综[2004]118号);
(3)《在用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收费标准》(宁价费[2004]226号、宁财综[2004]75号)。
九、行政许可的监督
1、投诉受理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025-83630678
3、行政效能投诉信箱:www.njzj.gov.cn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承压类)检验申请单.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