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总局第104号令);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技监量工字[1990]00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
三、申请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制造单位;
2、制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汽车计价器)受理后报省局考核、发证);
3、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
4、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计量管理制度。
5、申请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等;
6、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7、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应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四、需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2份;
3、质量管理手册、计量管理文件;
4、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5、现行的产品技术标准、检定规程;
6、2人以上《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二)复查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除上报(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已取得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五、受理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六、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报送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书面签收凭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要求,预期不告知的视作同意受理。对可以当场核查的,当场核查;可以当场更正的内容,允许当场更正。
(三)考核评审
1、受理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2、受委托机构应在自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出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条件考核报告》。评审结果为符合、不符合的《报告》报送受理部门;评审结果为整改通过的,整改结束后将《报告》、确认过的受审单位提交的整改意见书报送受理部门。整改时间为1个月,受审单位逾期未提交整改报告的视为评审不通过。
(四)审核、发证
1、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2、核准、发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未核准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颁发证书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五)复审换证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3年。
2、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3、复审换证申请单位报送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材料。
4、复审不合格或逾期不提出申请复审的,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自行作废。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二)收费标准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10元/证。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100元/型号或800元/系列。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
八、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办流程
见附件。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