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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市级质检部门负责受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二、办事指南及在线办理 有关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受理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受理”。办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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