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七、专用标志及其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该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如下图所示: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市级质检部门负责受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