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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义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二、职责分工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
        三、申请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
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四、受理机关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五、初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六、审核与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六、标准制订及质量检验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
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七、专用标志及其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该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如下图所示: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市级质检部门负责受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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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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