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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二、工作分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备案在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以及按有关规定应在市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局)负责备案在区(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上登记。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产品标准为有效标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统一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办事指南及在线办理
        有关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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