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查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三条: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巡查内容
巡查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详细检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检查企业是否有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有针对性地对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二是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三是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回收的、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四是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是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一要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二要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强制检验;六是检查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七
是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八是检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强制性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合。开展巡查工作时应填写巡查记录。记录应包括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问题处理等情况。巡查记录经被巡查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巡查人员和被巡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三、巡查执行单位
食品生产企业所在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