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受检单位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 办事指南及在线办理 有关受理特种设备复检申请和处理监督检验争议的更多介绍请见“办事中心--办事指南--受理特种设备复检申请和处理监督检验争议”。申请受理特种设备复检申请和处理监督检验争议请至“办事中心--在线办理--受理特种设备复检申请和处理监督检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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