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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举报受理
二、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
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3、《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举报。”
三、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类别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2、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
        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5、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7、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
        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10、电梯制造单位未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1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12、未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13、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1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1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16、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17、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1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0、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21、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2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2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四、举报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南京市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投诉、举报表》;
        2、特种设备违法违规使用和存在安全隐患证据(合同、发票、现场照片等);

        3、举报人联系地址、电话等。
五、受理部门
        各级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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